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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6日星期二

贺卫方教授必败!批贺此文水准绝顶,其可能出于姚文元之手


贺卫方教授必败!批贺此文水准绝顶,其可能出于姚文元之手



编辑:卧野观天
本文网址:http://qqggqqmm.blogspot.com/2011/04/blog-post_26.html


质问北大教授贺卫方:薄熙来们到底做错了什么?!

贺卫方教授必败!批贺此文水准绝顶,其可能出于姚文元之手!

此文是《质问北大教授贺卫方:薄熙来们到底做错了什么?!》。


——声明:

广播上文,卧野观天并无诋毁贺卫方教授、并无对贺卫方教授有非友好之意。

本意是立足于辨明是非,对谁是真理、谁是谬误发扬文革的“大辩论”做法,真理越辩越明嘛!

此文也确实是辩论思路辩论手法至极之作,是法庭庭辩挖掘思潮辩资的鉴本。





质问北大教授贺卫方:薄熙来们到底做错了什么?!

李舟


    大名鼎鼎的法学家贺卫方先生最近发表了一篇威名远扬的大作——《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可惜,当我看到这篇大作时,这篇大作引发的网络热气已经开始消退。怀着膜拜的心情看完了贺先生的大作,我不禁为贺先生的文采和清晰的思维暗暗叫好。于是我又看了第二遍。但是,当看完第二遍后,我忽然意识到贺先生的文章有许多问题。当我反复回想贺先生文章中的思路和逻辑时,我忽然感到了难以忍受的丝丝恐惧。


    对实体正义的藐视


    贺先生说,对于重庆已经持续两年多的“打黑除恶”,他的感觉是:“恍然有”“文革重演之感”,并称重庆的打黑除恶是“一出出司法闹剧”。所有人都知道,三十多年来,文革一直是被当局全盘否定的,加上贺先生对文革“无法无天、生灵涂炭”的描述,已经足以说明,至少在感情上、在思想倾向上,贺先生是全盘否定重庆“打黑除恶”的。而贺先生在微博上回答网友质疑时,直接以“打倒刘少奇邓小平等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来类比重庆打黑,则说明贺先生将重庆打黑比作文革,已经超出了“恍如”的感觉层次,而是理性上的直接认同了!从而,这也就充分说明:无论是在感情上还是理性认识上,贺先生对于重庆打黑都是全盘否定的!


    于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重庆打黑是受到重庆百姓大力支持和拥护的,是让重庆百姓欢呼叫好的,这一点,连贺先生都是不否认的,他以文革中刘邓被打倒时“全国人民何等载歌载舞,欢呼雀跃”来类比重庆百姓在打黑时的表现,说明他也清楚重庆百姓对于打黑是多么支持。另外,重庆打黑,破获大量积案,为大批受欺压群众伸张了正义,打黑之后,社会治安迅速好转,发案率大幅度下降,人民安居乐业,经济飞速增长。然而,对于这些,贺先生似乎不屑一顾,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贺先生的法治理想,既不是实行时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也不是效果上社会治安的好转和群众的满意?若非如此,贺先生的法治理想又是什么呢?难道是民众的反对、社会治安的恶化和群众的怨声载道?贺先生在这点上没有明说,但是,从贺先生在贪腐严重、黑社会横行的文强时期对于重庆的法治从没有过任何批评,而对于使社会治安大为好转的重庆打黑,他却全盘否定,这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似乎能说明,他的法治理想至少不排除或者至少包括这种情况!那么,这样的法治理想,难道不让人恐惧吗?


    被用来作为政治工具的英美法治原则


    从贺先生在他的大作中对于“程序正义”、“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独立的司法”的特别强调,我们应当不难判断:贺先生所追求的法治、他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应当主要指的就是这些。而这几点强调的都是程序,是过程,而不是实质或者结果,这也就难怪贺先生对重庆打黑的实质正义和良好结果都那么不屑一顾了!但是,作为法律专家的贺先生却没有向他的读者说明:程序正义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司法独立也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特点,虽然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改革后近些年也增强了程序正义和司法独立的特点,但本质上,对于程序正义的强调,中国的法律远没有英美法系那样绝对,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中国法治中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重视实体正义仍然是中国法治的重要特点。至于司法独立,中国目前并没有实行三权分立,D对司法的领导依然如故,司法的独立当然是有限的,是要受制于人大和党委的,从而,“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的。贺卫方在文中自己也说“在现行体制上,公安机关具有超越司法的强势”。显而易见,贺先生在他的文章中,是以他或者他们心目中的理想法治即英美法治来质疑重庆打黑,从而彻底否定重庆打黑的。也就是说,贺卫方质疑、否定重庆打黑的根据根本上就是错误的,是荒唐的,怪不得贺卫方在文章题目中特别强调“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贺卫方以他自己心中理想的法治来要求重庆打黑,未尝没有积极的因素,但关键是,判断一件事情是否违法,不是根据某个人理想的法,而是根据现实的法,以他理想的英美法治原则来评判中国的司法行为,这跟在中国的土地上用美国的法律而不是中国的法律来审判一个中国人有什么区别呢?所以,贺卫方要以他的英美法治原则来全盘否定重庆打黑,这就不仅仅是错误或者荒唐,而是别有用心了!法治理想是用来促进社会正义的,但贺卫方却以其作为欺骗读者、实现其彻底否定深受百姓欢迎的重庆打黑这个政治目的的工具,那么,贺卫方的这个法治理想难道不让人恐惧么?


    教条式的法治思想


    其实,追求司法独立,强调程序正义都没有什么不好,如果重庆打黑之前,司法是独立的,是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的,而到了打黑的时候,司法却不独立了,程序却不正义了,那么,打黑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法制的破坏。但事实是,在打黑之前,重庆的司法既谈不上独立,也谈不上程序正义,更严重的是,司法系统已经非常腐败,整个司法系统已经不能正常运转,在某种程度上,它已经黑了,成了贪官黑社会欺压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的一种工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讲什么司法独立,不就是欺人之谈么?不就是纵容黑恶势力么?不就是对普通百姓权益的漠视么?所以,在这个时候,根据中国宪法中规定的D对司法的领导,重庆党委亲自出马,发动打黑,首先清理司法系统,这正是对重庆百姓基本权益的重视,是负责任的做法。这种做法不但是正当的,也是应当的,而且,在贪腐极其严重、黑势力相当普遍的当今中国,是非常值得赞美的。这种打黑,有人说是搞运动,重庆方面已经回应,认为不是搞运动,而是以前的积案太多了,腐败太严重了,是在“大扫除”,但贺卫方坚持认为重庆是在搞运动,并因之对这场打黑进行彻底否定。即使承认贺卫方所谓重庆是在搞运动的说法,那么,搞运动有什么不对吗?对不对难道不是由中国的宪法决定,而是由贺卫方决定吗?难道屋子积满尘土,非得住在脏屋子里,每天打扫一点点,打扫个几年、几十年才是正当的吗?贺卫方不辨具体情况,不问前因后果,一味强调他的司法独立、程序正义,强调他的法治理想,如果不是别有用心,也不是智力缺陷,那就一定是太天真、太幼稚了!如果没有打黑,司法系统已经整个腐烂了,如何程序正义?在这种情况下,让审判权独立,不是支持、助长司法腐败么?事实上,正是因为打黑,清理了司法系统,司法系统干净了,能够正常、健康运转了,才有了注重程序正义的可能,司法相对的独立才有了基础。河南农民时建锋用两套假军车牌照非法营运8个月被判无期徒刑,是建立在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基础上的,但是后来经记者报道,全国轰动,然后当地政法委出面,指示重审,按贺卫方质疑否定重庆的说法,是不是当地政法委就不该出面干预时建锋案件的审判呢?是不是冒名顶替的时建锋就应该被判无期徒刑呢?所以,贺卫方不问具体情况,片面地以他的法治理想来攻击、否定重庆打黑,不管主观如何,客观上都是在助长邪恶、扼杀正义力量。这样的法治理想,难道不让人恐惧么?而且,如果用这种教条式的法治思想来指导实践,在任何时候不都是让人恐惧的么?



无一成立的四条证据


    贺卫方在他的文章中列举了一些重庆打黑违反法治即贺卫方所谓“非法”的例子,那么,贺卫方的举证是正确的吗?事实上,贺卫方的证据中,没有一条不是错误的、经不起推敲的。


    贺文说:“文强案二审之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记清楚地表明,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不仅如此,所谓‘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各位同仁,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在当前中国只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另外,宪法第三章第七节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注意这里有一个“互相配合”,“互相配合”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和合作,互相协调,使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衔接,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任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贺卫方难道不知道“互相配合”就包括了互相协调吗?显然,贺卫方不可能不知道,那么,贺卫方这种以假证据断然宣称别人违法的做法,是什么行为呢?而且,贺卫方自己也说:“在现行体制上,公安机关具有超越司法的强势。”显然,重庆开“大三长会议”,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更重要的是,贺卫方说大三长会议“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贺卫方如何知道“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贺卫方如何知道大三长会议都协调了哪些内容呢?这种凭猜想就下结论的做法是一个注重严谨的法律工作者的态度吗?


    贺文说:“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况且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必须通过面对面的核查印证,才能让李庄究竟是否唆使相关人员做伪证等真相大白。然而,江北区法院——这是我当年大学实习的地方——却硬是仅仅凭借这些无法质证的所谓证词作出了有罪判决。”


    ——贺卫方在这里故意混淆了真相。审判长对李庄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答复是:“法庭已向8名证人送达出庭通知书,8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亲自出庭,已有书面证言属实。”根据法律,如果因证人身体状况、居住地等因素不宜出庭,或无强制证人到庭进行口头作证之必要的,证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词而不出庭作证。李庄此案,关键是法庭认为没有强制证人到庭进行口头作证的必要,既然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只要“有书面证言属实”,当然可以不出庭作证,审判长答复的理由主要在“有书面证言属实”这句话上,而不在“8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亲自出庭”上,显然,贺卫方在这里故意去掉了审判长原话的主要部分,歪曲了审判长的原意,欺骗了读者。当然,证言是否属实,审判长的说法只代表法庭一方,还不能完全肯定,根据法律规定,还需要经过双方质证后,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为我没有经历庭审的具体过程,新闻报道也不是对整个过程原原本本的叙述,所以,在这里,我暂时无法肯定双方对于证言的质证结果真的可以使证言作为定案依据。但是,贺卫方仅仅根据证人没有出庭就断言证据“无法质证”,显然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根本不像一个研究法学的人所说的话。事实上,在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相当普遍,在有些基层法院,证人出庭率不足10%。沈阳刘涌案审判的时候,证人也没有到场,也用的是书面证词,贺卫方为什么不说证据无法质证呢?另外,一审证人没有出庭,贺卫方认为有刑讯逼供嫌疑,但二审六名关键证人均出庭作证,应当已经消解了贺卫方的怀疑了吧,那么,贺卫方为什么还要把这个事情作为证据,证明重庆江北法院仅仅凭借“无法质证的所谓证词作出了有罪判决”呢?


    贺文说:“李庄由一审绝不认罪到二审时突然完全认罪。我们无力深究这戏剧性转变背后的影响因素,不过当法庭宣布由于李庄的认罪,将刑期由两年六个月改为一年六个月时,李庄明显表现出受骗后的屈辱和愤怒,他大声说:‘我的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李庄的言辞表明,他仍然没有认罪。这样一来,依据他认罪因而减轻处罚的二审判决就被釜底抽薪了。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庭,必须立即宣布暂缓作出二审判决,查清李庄认罪是在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还是确有背后交易导致以认罪换缓刑。无论如何,既然李庄已经明确地拒绝认罪,二审合议庭需要在这一新情况出现之后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法官们确认一审所认定事实无误,那么就应该改为维持原判,而不是减轻处罚。当然,如果存在着警方和检察机关诱骗认罪的情节,法院也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妨碍司法的罪责。但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任由法警将正在怒吼的李庄拖出法庭,对于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基础上的判决无动于衷。这又是为什么?”


    ——下面是2009年11月2日《扬州晚报》的新闻《认不认罪,被告可与法官“讨价还价”》:


    由于邗江法院在全省率先实施量刑程序改革,也就是一改以往庭审时定罪和量刑交织在一起的做法,改实施先定罪后量刑,量刑时公诉方在被告实施犯罪的事实客观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给出一个量刑建议,同时被告(或委托其辩护人)也可提出辩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法庭陈述自己关于量刑的建议供参考。……法庭按照试点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在量刑环节,刘强若是认罪的话,仍然可以认定他为自愿认罪,判刑时可依法从轻处罚。就在此时,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刘强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他对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量刑程序改革对于被告而言,有些人拒不认罪,但在量刑阶段认罪却认定为自愿认罪,是否有变相诱导被告认罪之嫌?就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殷其新认为,被告人违心的认罪,这种情况出现几率极少,“如果被告人确系无罪,他会选择上诉,而不是为了减轻处罚违心承认犯罪。”


    根据上面的新闻,实施先定罪后量刑,“认不认罪,被告可与法官‘讨价还价’”的量刑程序改革早在2009年就已经实施了,难道贺卫方不知道?根据改革后的量刑程序,即使李庄所谓他认罪是“在诱导之下进行的”属实,贺卫方关于“存在着警方和检察机关诱骗认罪的情节”的怀疑,殷其新已经给他解释清楚了。李庄在二审结束后的态度,只能说明他对所谓“自愿认罪,判刑时可依法从轻处罚”的理解和法院的判决有些偏差,他应当提出过自己的量刑建议,但这只“供参考”,可能法官没有完全接受他的量刑建议,以至于咆哮公堂吧。所以,贺卫方关于“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基础上的判决”的说法可以终止了!


    贺文说:“接近尾声时,在法庭楼上的一间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看到庭审现场的会议室里,“有关部门”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深夜被叫来参加座谈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告诉《南方周末》,是重庆市政法委召集的。第二天,《重庆日报》便刊出了庭审纪实和学者们力挺这次审判、批驳李庄及其律师在庭审中所提出各项质疑的发言摘要。基层法院的一次审判,直辖市的政法委亲自主导,星夜召集学者座谈,市委机关报第一时间为之造势。面对这一切,若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审判独立、程序正义在中国都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对于影响较大的案件,基本上都不会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审判独立(从具体审判来说必须独立,但在指导思想上可能会受到上级党委的影响,但这不一定是坏事,譬如在一审出现严重错误时,时建锋案就是例子。),程序正义也可能会因案件的重大影响而受到影响。这在中国任何一个地方都是如此。宪法规定,司法要受D的领导,而政法委就是直接领导司法的党委机关。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到某个重大案件引起省委书记或者政法委书记的高度重视,然后如何如何。所以,贺卫方用西方的法律来要求重庆,是很荒唐的。如果贺卫方能够在重庆之外的中国其他地方找到一个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面前能够完全保持审判独立的法院来,那我倒是会佩服贺卫方的!另外,李庄这个案子,影响很大,政法委出面征求专家意见,一方面是中国的法律允许的,对于案件的最终正确判决也不无益处,另一方面,相对于全国其他地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李庄案的透明度恐怕是前所未有的,证据都摆在那里,公正不公正大家不都看得见吗?而且,从程序正义上说,也没见贺卫方指出有什么真正不符合的地方啊!在这里,贺卫方也是凭猜想下判断啊!贺卫方如果真是关心中国的司法独立、程序正义,那么,贺卫方应当把眼睛盯在全国人大,盯在更高的权力机构上,而不是重庆。重庆的法治能脱离中国的法律另搞一套吗?所以,贺卫方以后要讲类似的话,我觉得应当针对美国人的案例来讲,那样倒是有一点说服力。


    上面四个例子是贺卫方文章中否定重庆打黑的四个具体证据,贺卫方文中几乎全部观点都是建立在这四个论据的基础上的。但是,综上所述,这四个证据没有一个是真正成立的。贺卫方作为一个著名的法学专家,为什么会犯这样低级、这么严重的错误呢?有两种可能:要么贺卫方作为一个法学专家根本不合格,是混出来的,要么贺卫方本来就知道这些证据不成立,但还是故意要用来忽悠不懂法律的读者,以达到他想达到的搞臭重庆的目的。显然,后一种可能比较靠谱。那么,这样一个人,有着这样人格的一个人,他的所谓法治理想,谁敢相信呢?如果真按他的法治理想来改造中国,谁会不感觉恐惧呢?


    最后再补充一句:虽然贺卫方提供的否定重庆打黑的证据都不成立,但我并不认为重庆在打黑过程中一定没有违规或者违法的地方,因为办案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某些地方出现问题是完全可能的。质疑重庆打黑,监督重庆打黑,我觉得这都是非常应该的,但是,如果以打黑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来完全否定打黑,不怀好意是不用说的,而且一定别有目的!


让老百姓受欺压的法治理想


当写到这里的时候,我忽然想:更大程度的司法独立、程序正义不也是我希望的么?贺卫方如果真的是在追求这两点,我也应当支持他啊!但事实上,贺卫方以他理想的西方法治原则而不是中国现实的法治原则来评判重庆打黑,从而否定重庆打黑,显然是不怀好意的;更重要的是,对于重庆打黑时的法治,贺卫方用的是他的理想标准来衡量、来评判,而对于重庆打黑前的法治,以及重庆之外其他各省市的法治,贺卫方却不但不用这样的标准来衡量,甚至根本就无视法治原则。重庆打黑的战果就摆在那里,不说战果最辉煌的2009年和2010年,仅仅看看最近的一个新闻《重庆11亿惠农款遭到截留 1977名贪官污吏被查办》,就可知官员腐败、黑社会猖獗到了何种地步了!那么,仅仅重庆是这样吗?在重庆打黑之前,我想谁都不会认为重庆的官员最腐败、黑社会最猖獗吧?如果有人说某些省市官员的腐败程度和黑社会猖獗程度比重庆厉害许多倍,我想不会有人反对吧?那么,这是不是就说明,在重庆之外的其他省市,大多数贪腐官员仍然继续在贪腐,黑社会仍然继续在猖獗?而这些现象不正是司法腐败或者司法不作为的表现?譬如最近的药家鑫案,这么简单的案件、证据如此清楚,案情如此简单,无论是按道理还是按规定,法庭判决早应当出来了,但拖延至今都没有结果,而且,全国各种媒体都在纷纷为药家鑫免死造势,根据贺卫方否定重庆打黑的证据和理由,此案的违法不是清清楚楚,非常严重么?但是贺卫方的态度呢?贺卫方不是还发表文章对网友们对此案的质疑泼冷水么?不是还将药家鑫案比作苏格拉底案,对民意表示轻蔑么?另外,药家鑫案发生的那个地方,近两年发生了好几起有全国影响的案件,司法机关涉嫌执法违法的证据清清楚楚,质疑、批判文章数以千计,持续时间一年、两年,贺卫方对此说过一句话吗?现在的重庆,司法上即使也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不是也比全国其他地方强上十倍、百倍?看看重庆最受争议、最受诟病的李庄案,不也比重庆之外其他有同样重大影响的案件公开透明十倍、百倍?但我们看看贺卫方在对待重庆与全国其他各省市的司法态度上的区别,我们会有什么感觉呢?我们是不是会感觉:贺卫方一边喊着追求法治,客观上却在支持司法腐败,反对司法公正呢?贺卫方在文中对王立军说:“假如政府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政府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令人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那就是‘以黑制黑’,强权即公理。”贺卫方以假设当事实来诋毁王立军、诋毁现在的重庆,而对文强等人事实上的使用非法手段毁坏司法,贺卫方质疑过吗?对最近重庆之外发生的许多涉嫌严重违法的司法行为,贺卫方质疑过吗?当进行了这一番比较之后,我们是不是会有一种感觉:贺卫方的法治理想,似乎是普通百姓受欺压、正义受压制,而贪官黑社会却肆意横行的法治理想。那么,这样的法治理想,小百姓们谁不恐惧呢?


贺卫方的立场


在《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一文中,贺卫方称重庆鼓励群众揭发、检举犯罪为“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一个“密告”、一个“所谓”,贺卫方对群众揭发、检举犯罪的仇视和轻蔑跃然纸上!我实在难以理解:如果不是站在贪官黑社会的立场上,如果不是替贪官黑社会着想,对于群众揭发、检举犯罪,贺卫方如何会是这样一种态度!而且,群众的检举70%是实名的,那么,贺卫方在这里称之为“密告”,其故意丑化群众的目的不是昭然若揭么?


贺卫方对群众的轻蔑是渗透在骨子里的。在写《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一文之前,贺卫方还写了一篇发表在《南都周刊》上的文章——《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文中最后一段写到:“公元前99年,雅典的法庭判决苏格拉底死刑。501位审判官表决,尽管多数票赞成死刑,但仍有220人投了反对票。……其中信息也是耐人寻味。”对于一个开车将人撞伤后又因为被撞伤者是一个农村妇女而将其连捅八刀的人,贺卫方竟然对其充满同情,以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庭判决作比,来质疑网民呼吁判其死刑!显然,这已经不仅仅是对群众的轻蔑了,这已经是关乎人性和良心是否尚存的问题了!有人可能会说,贺文认为药家鑫应判死刑的立场是明确的。但是,那只是在群情激愤的情况下理智所采取的被动态度,如果有人还看不出最后几段文字才是贺卫方真实的意图所在,那真可是杯具了!中学老师告诉我们,文章的最后一段往往就是文章的中心思想!再看看题目,是不是跟最后一段文字相呼应呢?想一想,题目的文字是泼谁的冷水呢?文章的发表对谁有好处呢?群众是在“狂欢”吗?他们是在处死一个人吗?他们有那样的权力吗?他们的激动,难道不是担心正义被药家鑫的不死杀死吗?对争取正义的网民的打击,难道不是在意图杀死正义吗?但是,贺卫方一句“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却将追求正义的群众刻画成了一群无知、无情的可厌之人,其中的轻蔑意味难道还不明显吗?而且,在作出药家鑫应判死刑的结论之前,贺卫方还加了一个前提“假如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如精神病等)”,这是不是在向法院和药家鑫家人暗示什么呢?另外,为什么偏偏要在民愤极大的药家鑫案判决出来之前,贺卫方要强调他的“无条件彻底废除死刑”的主张呢?其目的何在呢?为什么不在杨佳案判决时特意表明一下自己废除死刑的主张呢?有许多案件,应当判死而民意反对判死,贺卫方为什么不在这种时候出来发表一下废除死刑的主张呢?难道仅仅因为药家鑫是大学生,他爸是军官,属于精英阶层?——想想南方ZM那位记者跟张妙律师谈论四个小时希望药家鑫免死的理由也是废除死刑,再瞧瞧贺文发表的媒体和这位记者所在媒体的关系,我们难道还不明白贺文内容的真正含义吗?


再说说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对谁有利、对谁不利呢?哪些人支持废除死刑,哪些人反对废除死刑呢?不用说,平民小百姓最反对废除死刑,贪官黑社会最愿意废除死刑。贺卫方一直主张无条件彻底废除死刑,他是站在谁的立场上呢?也许,过上一些年我也会支持废除死刑,但在现在的中国,主张废除死刑就是一个立场问题!


再说说贺卫方一直主张的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等西方司法制度。首先,这种司法制度根本上是有利于有钱人而不利于穷人的。在这种制度下,有钱人可以花大钱请好律师,重罪可以辩护成无罪,穷人请不了律师,自己不懂法律,人家判个什么就是什么,无罪可能被判成重罪,譬如广州的许霆案、河南的时建锋案。而且,在当前司法系统非常腐败的情况下,贺卫方极力鼓吹审判独立、程序正义,只能有利于有权有钱的人,特别是腐败官员和黑恶势力,而对于无权无钱的普通人,只能是有害无利。——虽然我也支持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但那是要在一定的前提下的。


再看看重庆打黑,谁欢迎,谁反对?对谁有好处,对谁没好处?我想,贺卫方应当不会不明白吧?那么,他对重庆打黑的全盘否定说明了什么呢?许多人以为贺卫方真是为了什么法治,扯淡!——看看他在药家鑫一案中的态度!——他不过是为了他们那个阶层的利益,特别是由李庄一案引发的他们那一群体的利益而已!


最后,让我们再看看贺卫方在微博中对于“燕天下的小飞猪”的回复的回复:“我何须到重庆?君不见——也许你真没见——文革时,为打倒刘少奇邓小平等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全国人民是何等载歌载舞,欢腾雀跃。 //@燕天下的小飞猪:@贺卫方 请到重庆来,到重庆市民中来,听听真正的声音。也许在其他方面我认同你,但是重庆打黑,请你不要再说三道四。” 看看,贺卫方对于群众的轻蔑是多么的露骨!可想而知,这样一个对普通百姓如此藐视的人,他怎么可能站在普通百姓的立场上看问题、想问题?!


所以,贺卫方的立场是显而易见的,他的立场是和普通百姓是对立的,他是为所谓的“精英”说话的,他所谓的“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中的“我们”,是不可能包括普通的小百姓的,他所谓的“我们”,不就是有钱有权有身份的人吗?他所谓的法治“理想”,不就是有钱有权有身份的人的理想吗?那么,对于普通小百姓来说,贺卫方的法治理想不就是他们的噩梦吗?


贺卫方的人性


有人可能会说:贺卫方对药家鑫的同情、对无条件彻底废除死刑的主张,表现的都是一种人性。在《为了法治,为了心中的那一份理想》一文中,贺卫方也表达了类似的“人性”:


“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


“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对国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


看看这两段话,贺卫方的“人性”表达的多么充分啊!他暗示应当容忍贪官、黑社会成员的人性,但有没有想到被这些人欺压的那些更大数量的人的人性呢?他暗示应给予贪官、黑社会成员更多的自由,但有没有想到:给予这些人更多的自由,将会让更多的普通老百姓失去自由呢?他暗示重庆打黑对于贪官、黑社会的惩罚“过于严厉”,损害了这些人的平等预期,但有没有想到:对这些人的宽容,会损害和压制多少人的平等生存权利呢?他认为对这些人的严惩会使这些人以及他们的亲属将来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但有没有想到:对这些人的宽容,会制造比这些人及其家属多得多的反社会力量呢?——另外,贺卫方凭什么认为重庆打黑是“过于严厉的惩罚”呢?证据呢?


所以,贺卫方对于人性的强调,不过是为他们的“精英”群体中那些已经触犯了法律或者将可能触犯法律的人找一个辩护的借口而已!


石勇在《心理分析:李玫瑾为药家鑫开脱的真相》一文中分析李玫瑾的一些话也适用于分析贺卫方:


“首先是一种‘阶级本能’。体制内的李玫瑾和有体制背景(军二代)的药家鑫,因为有弱势群体这个‘他者’的存在,在认同上很容易变成‘我们’这一心理共同体。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越是欺压,他们对弱势群体的恐惧和仇视越剧烈,这一心理共同体就越牢固。”


“她无法感受到受害者张妙及其家属的痛苦,但因为是同类人,却极能理解药家鑫的“委屈”、“痛苦”、“愤怒”,并把它们美化为“人性”。这样想象性地体验药家鑫的心理,实际上就是她的自我心理体验。”


贺卫方在重庆打黑中对于落网的贪腐势力和黑恶势力的同情,以及隐含的对于药家鑫的同情,其本质都在石勇的分析之中了!看看贺卫方的文章中,有对受重庆贪腐势力和黑社会势力欺压以至致死的大批普通百姓的同情么?有对被药家鑫开车撞伤又被药家鑫连捅八刀的年轻妇女张妙及其家人的同情么?没有!一丝一毫都没有!有的,只是对于作为强势者的作恶者的同情!——这就是贺卫方的“人性”!


结语


当然,并不是同一阶层或者阶级的人就会有同样的思想和感情(这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这里我们暂不分析),譬如,在贺卫方的追随者中,就有并非少数的中下阶层的人。相对的,在贺卫方的那个阶层中,也有不少站在中下阶层立场的人。知识分子中这样的人比较多,譬如郎咸平(不过最近的态度有些捉摸不透),官员中也有一些,譬如曾经的神木县委书记郭宝成、重庆的薄熙来和王立军。但是,背叛自己阶层的人必然要受到同阶层人的仇视。从上层阶级掌握的媒体中,我们能够清晰地看清这一点。郎咸平曾被主流媒体不止一次地进行过围剿。郭宝成也一样,在他主导的免费医疗尚未出现成效之前,他就一直是媒体炮轰的对象。而薄熙来和王立军,从他们开始打黑以来,主流媒体就从没有停止过对他们的围剿,两年多过去了,这种围剿不但未曾减轻,反倒越趋激烈。最近这次围剿,就是以贺卫方的文章开路并主导的。看看最近,贺卫方的名字天天出现在一些主流媒体的主页!在重庆政府与贺卫方之间,有人以为重庆政府代表权力,是强势,贺卫方是弱势。其实这是看走眼了!贺卫方只是一个象征,他的背后是重庆之外的整个GL系统,是整个既得利益基层,如果重庆与之相比是强者,会让媒体整天跟它作对吗?围剿重庆最厉害的,无论纸媒还是网站,不都属于G营吗?不过,某种程度上,我认为这是一件好事,它可以给重庆以远比其他地方政府更严厉的监督,从而使重庆一直健康地发展下去。当然,这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过了这个限度,重庆也可能会出现老百姓不愿意看到的变化。


本来,我是不想写什么的,因为我知道我的文字将可能遭遇的冷清下场:主流媒体怎么可能给予冒犯他们利益代言人贺卫方的文章以稍稍开阔的空间呢?甚至,封杀我的文章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前段时间,我已经有过类似的遭遇。但是,我还是忍不住了,仅仅是为了我自己,也为了与我同一阶层的那些人。


对于像我这样连工作都没有的无业游民,作为“精英”的贺卫方一定是充满了轻蔑的,在他眼里,我们这些人都不过是些根本不值一提的愚民,我们的权益、我们的感受、我们的看法都是无需重视的。然而,正是因为从贺卫方的文字中感受到了对于我们这些愚民的这种态度,我才要写一些文字表达一下对他的态度!


贺卫方关于重庆的文章一出来,当看到那么多的人在支持贺卫方,我没有感觉惊奇,因为在整个中国,有多少潜伏的贪官、不法资本家、黑社会成员、黑律师、腐败知识分子,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啊!这些人加起来将会是多么庞大的一个群体啊!他们最恐惧的,不就是重庆经验的扩张么?这些人,他们有更多的时间上网,他们有被受威胁的利益激发起来的更多的热情攻击重庆、围攻对手。但是,我也知道,也有一些人,他们身处底层,却喜欢站在对立阶层的一边,热衷于对那些为自己阶层办事和说话的人进行疯狂进攻。他们都是一些没有思想的思想战士,他们容易被人牵着鼻子去撕咬自己的同类。有钱人掌握的媒体的宣传,不就是要将他们洗脑成这样的人么?对于这些人,除了深深的叹息,我希望还能以我的文字唤醒他们。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网址:【中华论坛】质问北大教授贺卫方:薄熙来们到底做错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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